为满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人需求,根据天津市《和平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》(津和党【2015】10号),决定为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公开招聘公证员2名,经报名、笔试、面试、体检、考察、公示,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与指定单位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务派遣合同,派遣到和平公证处,从事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证业务及事务,具体招聘事项如下:
一、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
(一)招聘对象
符合岗位要求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。
(二)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
1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本人无违法犯罪纪录;
2、在本市具有常住户籍;
3、年龄在35周岁以下(198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);
4、具有符合职业要求的工作能力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,热爱公证工作,保密意识强;
5、身体健康,吃苦耐劳,品行端正,政治素质好,具有大局观念、组织观念;
6、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三)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报考
1.受过刑事处罚或近5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;
2.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;
3.受过党(团)纪、政纪、校(院)纪、军纪处分的;
4.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;
5.道德败坏,有不良行为,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;
6.直系血亲、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受过刑事处罚、劳动教养、少年管教的;
7.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有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;
8.其他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。
二、招聘岗位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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